合肥市出台新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4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有效期三年
发布时间:
2026-03-18
为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,保障物业正常维修、更新和改造,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合法权益,合肥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《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》 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该《规定》经 2026 年 1 月 19 日市政府第 10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将于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,有效期三年,原《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》(合政〔2017〕161 号)同时废止。
新版《规定》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章,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,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、使用、监督管理等全流程作出明确规范,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、使用、管理和监督工作,明确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、更新和改造,不得挪作他用。
在维修资金交存方面,《规定》明确了应交存的物业范围,区分不同物业类型划定首期交存标准:地上高层(七层以上含七层)或配电梯的多层,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10 元交存;未配电梯的多层、单独确权的车库(位)和储藏室,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80 元交存,公有住房买受人和售房单位也有相应交存要求。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为交存,未交存的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。同时,业主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 30% 的需及时续筹,未交存、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可按标准补交、补建,业主还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交存维修资金。
维修资金使用环节,《规定》细化了常规使用、应急使用、年度使用三种流程,明确常规使用需经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、双过半业主同意,应急使用在危及安全情形下可不经业主表决,经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核实确认后直接申请,大幅提升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使用效率。针对工程管理,鼓励 3 万元以上项目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出具预算造价报告,施工单位及相关机构采购方式需集体研究确定并向业主公告,工程结算超预算 20% 或 1 万元的,需经业主表决同意后方可列支。维修资金分摊则遵循 “有约定从约定,无约定按建筑面积比例” 原则,可由部分业主自愿承担全部费用。
监督管理方面,《规定》明确业主转让物业时,维修资金分户账结余资金随房屋所有权过户,未交存或余额不足的需按要求补建补交。业主委员会(物业管理委员会)需承继小区未完结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职责,主管部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,业主对维修资金交存、使用有异议的,可申请查询并要求书面答复。对拒不交存、续交维修资金的业主,业主委员会(物业管理委员会)或利益相关业主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此外,《规定》还明确了市、县(市)、区各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、居民委员会(村民委员会)的职责分工,形成多方协同的管理体系,同时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材料真实性、相关服务单位履责情况作出严格要求,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。
此次新版《规定》的出台,是合肥市完善物业管理体系、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,进一步规范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运作流程,让维修资金管理更具规范性、操作性和科学性,将有效保障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护,提升住宅小区居住品质,助力合肥市物业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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